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阜市政府投融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曲阜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阜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阜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结合曲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融资,是指在曲阜市行政区域内以实现调控经济活动为目标,依据政府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并加以运用的金融活动,是政府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融资的主体是地方政府或代表政府从事投融资活动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 政府投融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和中央省市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农村、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三)民生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国家、省、市和曲阜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融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第三条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 政府投融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突出公益的原则,坚持投融资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融资资金。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市城乡规划中心、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履行全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定、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按照项目审批、实施、监管分置的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统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履行政府投融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参与编制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统筹项目资金计划的安排、落实、拨付和使用监管,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批复,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综合验收等工作,履行预算管理、投资评审、采购监督、绩效管理等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统计、行政审批、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融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由市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安排,没有落实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九条 在政府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程序中,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推进服务外包,不断提高政府投融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住建、交运、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教体、卫健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发展需求,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策划储备,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融资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各项目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对拟入储备库项目进行申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筛选后的项目经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按类别纳入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融资储备库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前期经费。前期经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论证、咨询、评估等。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工作任务、年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规模和各主管部门意见,编制政府投融资年度计划,先后报经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政府年度计划投融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单位下达政府投融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融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政府投融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应当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融资项目计划,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融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勘察、设计、节能、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融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资金来源证明。主要包括:1.曲阜市政府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2.曲阜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会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的会议纪要;3.曲阜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的会议纪要;4.曲阜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融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融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报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概算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融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济宁市及曲阜市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济宁市政府及曲阜市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建设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项目需要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组织实施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工程项目预算2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需要,由项目单位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备案确定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项目预算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融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省、济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由项目单位分管市级领导确认、报市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予以调整:
(一)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变更的;
(三)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发生变化的;
(四)因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负责人、分管市级领导签字确认并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市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造价累计额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概算10%以上;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3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
(四)政府投入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建、水利建设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社会事业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造价累计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变更增加造价总额3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政府投融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融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必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生态环境、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三)已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财务决算审计(审核)等工作;
(四)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综合验收,项目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作出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等移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审批手续、招标投标、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等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融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四)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前期手续的监管、规范工作;
(五)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策划、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工程结算审核、决算编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融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后评价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建、水务、交运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二)严格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禁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格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单位须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坚持项目监理日记、月报制度。
(四)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
(五)严格农民工资金支付。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按照拨付比例按月向专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结束前,支付价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扣除未实施部分)的80%。经项目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经公示农民工工资确实无拖欠的,拨付剩余款项。对项目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六)严格实行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七)严格实行政府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投入运行后,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主要包括: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其他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挪用和改变建设资金用途等。后评价成果作为改进规划编制、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应符合“放”“管”“服”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时,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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